快看:戀愛失敗,送給女友的首飾、巨款能要回嗎?

王幼柏律師團隊介紹: 由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暨婚姻家事委員會主任、廣州電視臺經濟與法頻道法律顧問、廣州電視臺婚姻家事團隊首席律師、廣州電視臺《法治時空》、《律戰行動》等多欄目專家評論律師王幼柏律師領銜,團隊專註於婚姻家事和財富傳承領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百度搜索『王幼柏律師』,百度百科『王幼柏』,即可詳細了解王律師及其團隊》來源:勞動午報;記者 李婧

8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法官就『戀人互贈禮物』相關案例接受了本報記者采訪。

該法官介紹說,隨著中國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戀關系中相互給付的財物也從一般性的衣物、首飾等發展為汽車、房產等較大價值的物品及非實物性消費。

而日益貴重的物品往往給個人及家庭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負擔,戀人發生矛盾,在此時提出分手往往會因婚戀期間給付財物的處分問題產生分歧,甚至引發激烈矛盾。

對此,法官建議,戀人之間對於大額經濟來往應及時作出明確約定,避免讓物質成為『感情枷鎖』。

▌案發:男子巨額饋贈後戀愛失敗

李某與女友孫某是經人介紹相識的。

孫某稱雙方戀愛期間確實討論過結婚事宜,但從未有過婚約。

2010年10月雙方因是否結婚、婚姻形式、婚俗以及婚後是否要孩子產生矛盾,聯系日益減少。

後來,因李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孫某存在詐騙行為,雙方戀愛關系徹底結束。

李某稱,由於孫某答應做其女朋友,應其要求下,他購買了一枚價值9000元的鉆戒,一對價值6000元的耳飾,一條價值3000元的項鏈,作為定情信物。

因二人交往是以結婚為目的,所以,在孫某要求下,李某又購買價值1.2萬元的金手鐲交付孫某母親;此後,孫某又以過生日為由,要求其購買了一塊價值2.5萬元的歐米茄手表。

因孫某稱婚後需要用車並承諾在春季結婚,李某於2011年給付孫某現金20萬元。

孫某認可收到鉆戒一枚、耳飾一對、項鏈一條、歐米茄手表一塊及現金20萬元,但主張上述物品及款項均系李某自願贈與,與二人是否結婚沒有關系。

關於金手鐲,孫某稱李某因擔心孫某母親不同意二人交往,故主動贈與其母親金手鐲,與孫某沒有任何關系。

2010年11月,李某以孫某存在詐騙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對孫某進行詢問,並制作詢問筆錄。

孫某在筆錄中陳述的給付上述物品原因與李某所述基本一致。

關於20萬元款項,孫某稱李某知道其要買車,李某說雙方快要結婚了,婚後也需要車,故主動給其20萬元。

此外,孫某在詢問筆錄中稱李某之所以給其款項和禮物,是因為她與李某關系不錯,雙方已談到結婚。

公安機關經審查,最終作出不予立案通知。

▌判決:結婚意願落空大額現金返還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李某認為他是基於結婚目的,為女友孫某購置鉆戒、耳飾、項鏈及手表,但李某自述給付鉆戒、耳飾、項鏈系作為二人確定戀愛關系的定情信物,給付手表是作為孫某的生日禮物,且李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給付上述物品是以結婚為目的,故李某以結婚期望落空為由,要求孫某返還上述物品對應的價款,缺乏事實依據,法院難以支持。

關於20萬元現金一節,根據李某當庭陳述及孫某的詢問筆錄,可以認定二人戀愛期間談論過結婚事宜。

現雙方均認可李某之所以同意給付孫某20萬元用於購車,是因為李某已考慮到雙方將要結婚,婚後也需要用車,故李某是基於結婚目的將上述款項給付孫某,但由於雙方實際並未結婚,李某期望落空,法院認為孫某應當返還李某該款項。

對於金手鐲,由於該飾品是李某直接給予孫某母親的,且李某自述是作為第一次見孫某母親的見面禮,故李某以結婚目的落空為由要求孫某返還該飾品對應的價款,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孫某返還李某20萬元。

駁回了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建議:戀愛雙方不要借婚姻索取財物

法官介紹,2012年至2017年,北京二中院審結的涉戀愛婚約財產糾紛案件94件。

在此類案件中,傳統的現金、首飾仍是主要訴爭財產載體,90%以上的案件系通過現金的方式給付禮金,金額從1萬元到30萬元不等,95%以上的案件存在給付鉆戒、金銀首飾等情形,對於現金系彩禮雙方一般爭議較小。

涉及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糾紛案件也不在少數。

戀愛期間,男方出資為女方購買汽車、房產的,約定男方婚前房產婚後歸對方單獨或雙方所有的;女方陪嫁汽車、房產的情況較多。

同時戀人之間的非實物性花費也日益增多,如旅遊、教育培訓等,而且有些數額還比較大,一旦產生糾紛,雙方對此往往爭議很大。

婚戀財產糾紛不僅涉及到婚約當事人雙方,也涉及到雙方的家庭,有時還涉及到介紹人和親友,具體情況錯綜復雜,在統計的案件中,明確主張對方騙婚的就有6件,其中既有法律問題,又有地方習俗、人情事理及道德評價問題,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嚴重,導致調解工作難做。

法官表示,法律對婚約的成立要件缺乏明文規定,隻能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來判定。

財產給付一般是雙方父母及親友在場,往往不會出具字據等書面證明材料。

而在場人往往是一方或者雙方的親友,或者礙於情面不願意出庭作證或者所作證詞完全偏袒一方,導致案件審理中財產給付方往往難以證明財產給付的事實或給付目的,在接受財產方『不認賬』的情況下,造成當事人舉證和法院查證『兩難』困局。

法官建議,當事雙方應摒棄借婚姻索取財物、高額彩禮等不良習俗,引導樹立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戀觀。

同時建議夫妻、戀人之間對於大額經濟來往及時作出明確約定,避免讓物質成為『感情枷鎖』,引發矛盾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