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變『真離婚』,財產能否重新分割?

作者:陳綺雯律師,廣州離婚律師王幼柏團隊律師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締結婚姻或者是解除婚姻。

雖然當前離婚率居高不下,但其中也不乏包括一些『假離婚』。

不久前當事人A向我詢問關於『假離婚』的事情,當事人A哭著和我訴說:我和我先生當時離婚並不是真的想離婚,而是我先生想要買學位房給孩子上學所以才去民政局辦離婚的,他說買了學位房之後就會復婚的。

離婚後我們還是共同生活、撫養孩子、服侍長輩,實際上是與離婚前的狀態是一樣的。

但是我萬萬沒想到,弄假成真,現在我先生出軌了小三,和小三光明正大在一起,我才意識到被他欺騙了!但是現在我們已經離婚了,離婚協議可以撤銷嗎?

當『假離婚』變成了『真離婚』的時候,離婚協議能否撤銷?

已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能否重新分割?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從前述民政局給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的規定來看,民政局對離婚的審查是形式審查,並非實質審查。

所以在雙方自願離婚的情形下,民政局並不會對離婚原因進行實質性審查。

領取離婚證時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生效,婚姻關系解除,子女撫養以及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所以一旦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系已解除,便再無所謂的『假離婚』一說,都是真離婚。

所以民政局在進行了形式審查後辦理的離婚登記是不可撤銷的。

在婚姻關系已解除不可逆的狀態下,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能否重新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從前述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隻有在簽訂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導致當事人所作出的離婚決定並非其真實的意思表示的時候,關於財產的約定才能被撤銷,財產才能重新分割。

而至於雙方為買學位房、為取得拆遷補償款等情形而離婚,除有證據證實辦理離婚登記並非是欺詐、脅迫的之外,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財產部分是不可撤銷的。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據此,上海市某法院針對一起為買學位房而『假離婚』的案件進行了審查,法院根據當事人提供的雙方微信聊天記錄、錄音等證據顯示女方在離婚前多次與男方協商討論購房政策、置換房產等,甚至在離婚前一天亦為購置學位房而催促其丈夫配合辦理『假離婚』等內容體現出女方離婚並非其真實的意思表示。

結合購房資金來源和當事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等情況,法院據此充分認識到雙方辦理離婚是為了購買學位房,兩人為達到購房的目的而簽訂離婚協議為雙方虛假的意思表示,其所實施的法律行為無效,雙方的財產重新分割。

實踐中,當事人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難以揣測亦難以證實,要證實其為虛假的意思表示更難上加難。

故建議大家不但結婚慎重,離婚更要慎重。

『假離婚』並不可取,一旦弄假成真,隻會導致『人財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