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經濟補償、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損害賠償分別應該怎麼主張?

作者:田碧珍律師,廣州離婚律師王幼柏團隊律師

很多當事人在離婚的時候,除了財產分割之外,都會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經濟幫助和精神損害賠償,提出的理由也五花八門,比如:『他有兩套房子,離婚後我跟孩子沒有房子,他應該給我提供住處』、『他是某某企業高管,我是全職太太,離婚了我沒有收入來源生活會很困難』、『他經常對我冷暴力,給我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我已經恐婚了』、『分居這麼久他都沒給過我一分錢生活費,我要他補足這段時間的費用和我照顧孩子的費用』、『他已經出軌了,對我們的婚姻不忠誠』等等。

針對上述情況能否主張到經濟上的補償,要看中國法律有沒有相應的規定,且不同的情況要適用不同的主張,我們一起來看一下題述三種不同的補償的適用情形:

一、離婚經濟補償

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這個經濟補償制度確立的意義在於肯定了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目的是給予對家庭負擔了較多義務的一方以物質上的補償。

在中國《民法典》出臺之前,離婚經濟補償隻適用於夫妻雙方實行財產分別制《分別財產制》的情況,2021年起實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已經刪除了該適用要件,目前來說,離婚經濟補償也可以適用於法定財產制情形,即雙方對共同財產沒有做出任何約定的情形,更大范圍地肯定了全職太太對家庭付出的價值。

因此,隻需要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對家庭承擔了更多義務,且在離婚時提出,就能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

但要注意,該制度僅適用於雙方共同生活,而不適用於雙方因感情破裂分居,導致一方對撫育子女、照顧老人付出更多義務的情況。

二、離婚經濟幫助

離婚經濟幫助,是指離婚時,生活確有困難的一方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

實踐中,因擔心離婚後生活困難而不敢離婚、委曲求全的情況也大量存在,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確立的意義就在於消除生活困難一方在離婚問題上的經濟顧慮,使他們能夠充分行使離婚自由的權利。

但要注意,夫妻雙方只要離了婚,就不存在法律上夫妻間相互扶養的義務,故而離婚經濟幫助隻是法律上的一種救助手段,是法律對經濟上處於弱勢一方的救濟,不屬於夫妻之間扶養義務的延續,也不是對一方在共同生活中的付出進行補償。

因此,不能僅僅因為雙方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且對方經濟條件更加優越或者己方離婚後沒有經濟來源,就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

支持經濟幫助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第一,要求幫助的一方確實有生活困難。

這個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的生活水平,或者在離婚後沒有住處;第二,對方有經濟負擔能力。

上述兩個條件必須並存,缺一不可。

另外,離婚經濟幫助需要提出的一方在離婚時生活困難,如果離婚時自己的財產或者分得的財產能夠維持當地生活水平,但離婚後經濟能力慢慢下降,導致生活困難的,也不能主張離婚經濟補償。

三、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向有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於保障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維持公平正義,具有填補損害、精神撫慰和制裁過錯方的功能。

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比較廣,隻需要在一方存在過錯時,無過錯方即可提出賠償請求。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法定過錯情形包括:①重婚;②與他人同居;③實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⑤有其他重大過錯。

同時,離婚損害賠償需要以離婚為條件,需要在請求離婚時或者離婚後的法定期限內提出。

如果一方不提出離婚,或者由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的,則不可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如果雙方都存在過錯,則雙方都不可主張賠償。

可見,題述三種關於離婚的救濟制度分別對應的是不同的情況,若適用錯誤則無法支持相應的請求。

如果看完還不了解自己的情況應當主張何種請求的,可以咨詢專業律師了解情況,提供建議。